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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为何民法要分物权和债权: 为何民法要分物权和债权 (《浙江大学学报(人文社会科学版网络版)》: 6)

    Por 郑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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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物债二权的划分,是大陆法系民法所特有的制度建构。但对于这一二元划分的原因,理论界的讨论却付之阙如。本文旨在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这一基础性制度,提供合理而具说服力的解释,以弥补民法理论中的缺陷。在大陆法系国家,契约交易的基本结构被划分为物权和债权。其中物权限定于自然界中的物,而债权则主要涉及主体之间的关系或是人的行为。譬如,在单纯的购买报纸的交易活动中,买受人获得报纸的所有权,而出卖人则获得请求对方支付价金的债权。债权人的权利本就债权人而言,但同一法律关系中,若以债务人作为主体,则可称之为债务人的债务。而在上例之中,报纸的买受人就价金负担着作为债务人的债务。可见,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二者之间是同一硬币的两面。在下文的论述中,更多是以债权人的角度出发,使用债权这一概念,而债务则仅在必要情况下,方予以讨论。采用该研究路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。首先, "大陆法系民法为什么要分物权和债权?",对于这个问题本身, 希望经由本文的分析论证,能提供直观、清晰而具说服力的答案,正所谓"让证据说话"。其次, 本文将援用社会科学里相关的智识,兼听而聪, 兼视而明,利用非法学领域的相关理论,对法学问题予以进一步的分析,借着衬托和比较, 对问题能提纲挈领、究其精微!主要的分析结论可以一言以蔽之: 民法分为物权和债权, 主要是因为契约(买卖)往往涉及时间递延。若契约不存在时间上的递延,而立时完成,则不需要考虑践约的问题,而物债二分这一用于解决践约问题的概念划分,亦不具存在的必要性。

    在信息是完整的情况下, 交易立时完成, 没有交易成本——不需要搜寻和议价, 也没有践约、履约的问题。换而言之,若交易成本为零,契约涉及的交易瞬时完成,则不会出现践约和履约的问题,即无需考虑"事后",而用于解决"事后"纠纷的相关制度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。由此可见,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,人们无需创设物权和债权两项制度。但事实上,人们生活在一个充满着交易成本的世界之中,大多数的交易不可能瞬时完成,而其中一部分必然会产生践约的问题。而为了有效的解决践约问题,物权和债权这一对概念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孕育而生。换言之,假设所有的交易均是以双重巧合的方式发生,则货币便不需要存在,相应的,若所有的交易均是瞬时完成的,即不存在践约问题,则区分物权和债权亦变得毫无意义。反之,物债二分的存在恰好表明交易双方的利益并没有得以妥善的解决,而这又意味着在权利形成和权利实现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落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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