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,学界对地方法治实践的动力机制研究,形成了两种理论取向:一是国家"试错"策略理论。国家"试错"策略是以中央为视角探讨地方法治的兴起及建构逻辑,地方"试错"是国家法治推进与实现的基本策略。其有两种基本类型,一为授权型试错,二为确认型试错。前者注重中央对地方法治直接驱动,后者则主要是间接驱动。但两者都是中央策略下的选择性驱动。二是地方竞争理论。其以地方为视角探讨地方法治的兴起及建构逻辑,地方之间的竞争是地方法治发展的动力源泉。而为何会产生法治竞争,一方面是因为中央对地方独特的控制模式,另一方面在于地方治理之需的倒逼。实际上,国家策略理论与地方竞争理论之间并不存在内在冲突,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,都深深嵌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结构之中。
当前地方法治实践存在三个最为基本的难题:一是理论不自足的问题。地方法治在国家法治整体主义的夹缝中生长,其理论基础难以自足;二是地方性不足的问题。地方法治在推进过程中,目标在于应对中央,地方性却被缺场。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,法治可能沦为地方利益的"合法性"工具。本质而言,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存在偏差。国家策略导致地方竞争,地方竞争型塑国家策略,地方法治的内在驱动力就是国家策略下的地方竞争。国家试错策略下的地方法治实践可能是地方政治避险之策,而地方竞争与国家试错策略殊途同归,法治成为地方晋升的工具。这将使得地方法治实践陷入悖论和怪圈,一是通过非法治的方式推进地方法治建设,二是以法治的形式掩盖非法治的本质。而且不管是国家策略理论还是地方竞争理论,两者都将导致地方法治建设的形式化和表面化,地方法治建设被悬置,而难以落地生根。
未来地方法治发展,应以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为前提,国家或许依然会采取试错策略,但地方法治的试错应常态化,坚持依法试错。同时,应引导地方法治竞争从应对中央转向回归社会,以社会为皈依,作为地方法治建设的动力基础和建构逻辑。